|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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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货款计706752.1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57728.97元,合计964481.1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江西赣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4台SH15-M-400/10、4台SH15-M-200/10、3台SH15-M-100/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5368元,减半收取计7684元,由原告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684元,由被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款项:上诉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