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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偿还抢救费用71280元; 二、被告重庆同协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偿还抢救费用95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元,由被告***负担808元,被告重庆同协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02元(被告***、重庆同协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负担款项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