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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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 洮南市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与被告洮南市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 二、被告洮南市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借款本金8900367.00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但合计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02.00元,减半收取计3705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律师费18000.00元,由被告洮南市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