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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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仲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欣源泰实业有限公司 乐至县金城建筑机械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乐至县金城建筑机械租赁站截止2018年11月25日止的租赁费、赔偿款、搬运费人民币401145.7元; 二、由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75810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乐至县金城建筑机械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