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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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康鑫宏泰贸易有限公司 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康鑫宏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货款608562.51元及利息608.56元; 二、驳回四川康鑫宏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3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76.5元,由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四川康鑫宏泰贸易有限公司先行垫支,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四川康鑫宏泰贸易有限公司) 保全费4120元,由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四川康鑫宏泰贸易有限公司先行垫支,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四川康鑫宏泰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