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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 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资中县圆森贸易有限公司 资中县球溪镇发霸液化气供应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中县球溪镇发霸液化气供应站支付货款23676元; 二、驳回原告资中县球溪镇发霸液化气供应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元,由被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资中县球溪镇发霸液化气供应站已预交,被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资中县球溪镇发霸液化气供应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