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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中县九鼎九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477元; 二、驳回原告资中县九鼎九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被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资中县九鼎九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资中县九鼎九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