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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
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黑1224民初2913号

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10日出,汉族,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法律顾问,住***。

被告: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付某,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812523.16元,并赔偿截止到2019年11月14日已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82178.00元,自2019年11月15日起,以1812523.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损失直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庆安县东城区庆发北路82号的新建厂房、综合楼新扩建工程及综合仓库工程的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约定结算后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5%,留5%质保金,质保2年期满后给付原告,现原告承包的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原、被告结算,原告应得总工程款2512523.16元(未含检测费),被告给付了700000.00元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工程款1812523.16元,此款于2020年1月3日前给付412523.16元,2020年3月30日前给付100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4500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400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450000.00元;

二、如被告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给付任何一期工程款,则剩余全部工程款立即一次性给付,并赔偿截止至2019年11月14日给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造成的损失182178.00元,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损失直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752.00元、减半收取计1137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梁海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芯仪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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