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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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卫中汇金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宁某(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夏中卫中汇金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住***。 本院办理的宁某(有限合伙)申请执行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9)宁01执662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欠宁某(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6980000元(以3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8年8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4632元,以上共计37276432元。 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款项为37184324.53,扣除执行费104632元后,剩余执行款全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并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