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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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普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宁夏中瑞风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宁夏中瑞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工程575000元;原告***同时向国家电投集团宁夏中瑞风能有限公司出具575000元价值的建设工程发票; 二、驳回原告***要求重庆市普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575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宁夏中瑞风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