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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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南宁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67154.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宁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0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且也不提起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