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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九龙橡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世纪搏佳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九龙橡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崇渝颖,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世纪搏佳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晨曦,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38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签订于2017年11月11日的《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发生争由乙方(即上诉人)人民法院管辖。签订于2018年11月22日的《协议》第六条约定,出现争议由起诉方人民法院管辖裁决。《协议》中的管辖协议是当事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对管辖法院的最后约定,故本案应按《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被上诉人作为本案起诉方,其住所地为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5号1栋11楼1109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露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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