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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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航输送带有限公司 贵州嘉能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贵州嘉能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贵州贵航输送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6日起,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货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贵航输送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原告贵州贵航输送带有限公司负担1006元,被告贵州嘉能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