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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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 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9442.05元、利息461091.5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 二、原告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详见动产抵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3726元,由被告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敏 审 判 员 高玉环 人民陪审员 田丽波 书 记 员 邓雪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