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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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德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吴忠市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 中宁县鑫盛昌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久通元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瑞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中宁县天元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8)宁038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马林刚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8)宁038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宁夏久通元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马灵双支付原告青铜峡市德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价款256426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39765元,共计290402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为“宁夏久通元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马灵双支付青铜峡市德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价款256426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88519.7元,共计2652780.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17元,由青铜峡市德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32元;由宁夏久通元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马林刚、***、***、***、马灵双负担270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宁夏久通元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马林刚、***、***、***、马灵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32.2元,由上诉人宁夏久通元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马林刚共同负担27434元;由被上诉人青铜峡市德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9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