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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铜峡市德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吴忠市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
中宁县鑫盛昌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久通元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瑞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中宁县天元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8)宁038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马林刚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8)宁038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宁夏久通元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马灵双支付原告青铜峡市德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价款256426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39765元,共计290402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为“宁夏久通元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马灵双支付青铜峡市德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价款256426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88519.7元,共计2652780.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17元,由青铜峡市德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32元;由宁夏久通元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马林刚、***、***、***、马灵双负担270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宁夏久通元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马林刚、***、***、***、马灵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32.2元,由上诉人宁夏久通元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杰克丹妮商贸有限公司、马林刚共同负担27434元;由被上诉人青铜峡市德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9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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