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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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口运输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南京中升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车辆财产损失费108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原告已预交1230),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1230元、向本院缴纳1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