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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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金牛轻纺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32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490万元及至2020年4月20日的欠息98833.59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32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400万元及至2020年4月20日的欠息80680.48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的罚息、复利。 三、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32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643万元及至2020年4月20日的欠息129693.82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的罚息、复利。 四、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32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580万元及至2020年4月20日的欠息116986.67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的罚息、复利。 五、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32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600万元及至2020年4月20日的欠息165370.73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的罚息、复利。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新港小市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592.4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电厂路28号1幢房屋(熟房他证碧溪字第××号,债权数额为7371900元)、2幢房屋(熟房他证碧溪字第××号,债权数额为6640100元)所得价款在各自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碧溪新区吴市电厂路28号的不动产【苏(2019)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533万元范围内按顺位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八、被告常熟市金牛轻纺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编号为32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32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32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九、被告***对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的本案所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1804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5421元,由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常熟市金牛轻纺实业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24679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