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陆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东陆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元及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止的利息1489.99元、逾期罚息11494.8元、拖欠利息的罚息1070.49元,2019年7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95%计算)和拖欠利息的罚息(以未还应收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95%计算); 二、被告***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69元(原告广东陆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