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偃师市鑫锦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洛阳正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正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偃师市鑫锦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从2015年7月21日至2019年11月10日利息、违约金为240.582万元,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3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洛阳正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偃师市鑫锦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7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在抽逃出资658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和未出资234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偃师市鑫锦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7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25600元,共计58570元,由被告洛阳正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