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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阳光水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黑龙江阳光水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6448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8日起,以8644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为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90元,由被告黑龙江阳光水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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