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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滦县众金运输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滦县福荣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冶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

二、由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2871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元,由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冶支公司负担25元,由原告***负担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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