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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 四川省烟草公司内江市公司东兴直营店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4614.16元(已品迭受理费);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四川省烟草公司内江市公司垫付款34591.56元(已品迭受理费); 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419.09元(已品迭受理费);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2678.00元,减半收取1339.00元,由被告***、四川省烟草公司内江市公司承担939.00元,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00.00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