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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恺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榆中县城关镇幼儿园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榆中恺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榆中县城关镇幼儿园返还工程款36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已按减半收取),由被告榆中恺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