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迁安市金驰工贸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7260717.5元并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164%给付利息; 二、被告迁安市金驰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金138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范围内对被告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责任。 三、被告迁安市金驰工贸有限公司在完成回购义务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享有的与之相应的对被告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款债权(回购金额与应收账款债权的折算比例为80:100)转回至被告迁安市金驰工贸有限公司,免除被告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就此笔应收账款债权向原告的偿还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迁安市金驰工贸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3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364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