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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京东第一集分理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盐池县占国汽车车身修理部
三河市金都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沧县广通汽车运输队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三河市金都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851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相应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65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付款方式:户名:三河市金都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开户行:三河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2×××05)。

二、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69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00元(即施救费),由被告***赔偿66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付款方式: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京东第一集分理处,账号:62×××76)。

三、被告***对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元,由原告***负担101元,被告***负担2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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