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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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开发区支行 沧州长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长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本金及滞纳金共计28542.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元、保全费305元,共计562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