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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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 中冶长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香河县燕岭重型锻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冶长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香河县燕岭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冶长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