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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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黑天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义乌市族创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3022号 原告:浙江黑天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族创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云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黑天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族创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黑天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黑天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潘素哲 人民陪审员王文仙 人民陪审员谷杭杰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杨丹燕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