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借款本金592777.83元并支付逾期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592777.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从2020年6月20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截止2020年6月19日尚欠的罚息15470.38元; 三、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房产权证号:永房权证瓯北字第××号)的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16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1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28元,减半收取4864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