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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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9657元、借款期内利息68979.42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以557877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为标准,自2016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9178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为标准,自2016年11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588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62元,由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66元,由***负担20396元(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退回多缴纳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62元,由上诉人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6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0396元(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退回多缴纳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