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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东航投资有限公司
溧阳隽捷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润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润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溧阳隽捷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242200元及相应利息(以2422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针对蒋科林提出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溧阳隽捷电梯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948元,减半收取计2474元,由溧阳隽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由***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反诉案件受理费2826元,由溧阳隽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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