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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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金辉炉料有限公司 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86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86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