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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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艾买·肉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340元、评估费人民币2500元、评估期间交通费人民币500元、保全证据公证费及刻录视频费人民币800元,总计人民币1414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负担495.75元,被告艾买·肉孜负担76.7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十天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