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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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鄂托克旗荣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52141.84元,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内赔偿原告33380.5元,共计95522.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负担1054元,由原告***负担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