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巨野县人民医院 鱼台县顺佳运输有限公司 鱼台县畅翔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计款68487.4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计款21899.6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支付被告***5000元; 四、上述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鱼台县畅翔运输有限公司公司、鱼台县顺佳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负担1092.50元;原告***、***负担137.50元(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