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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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永发隆煤炭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易成贸易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 广西防城港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辉沃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市辉沃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1808500.52元; 二、被告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市辉沃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辉沃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对权属被告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编号为防港国用〔2007〕第0143号、防港国用〔2007〕第0144号、防港国用〔2007〕第0146号、防港国用〔2007〕第014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项下坐落于防城港市沙潭江中心区的土地使用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被告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优先受偿; 四、原告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对权属被告广西防城港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编号为防港国用(2011)第B2011-02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项下坐落于防城港市防城镇城南新区的土地使用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被告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077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南宁市辉沃贸易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防城港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