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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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富海煤业有限公司 宁夏博宇沙巴台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宁夏石嘴山富海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2150,原告***承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