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崇左市和创商贸有限公司 江州区那隆镇新百福超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州区那隆镇新百福超市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崇左市和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52.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江州区那隆镇新百福超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