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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百色开发投资集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19,175,531元;

二、由被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19,175,531元。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支付责任;

三、由被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一期工程款付款本金6,395,992.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5年基准年利率从2014年10月30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支付责任;

四、由被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二期工程款付款本金5,619,219.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5年贷款基准年利率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支付责任;

五、由被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三期工程款付本金7,160,319.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5年贷款基准年利率从2016年10月30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支付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158450元,减半收取79225元,由被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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