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4968.62元,支付自2017年6月25日至2018年1月6日的利息与违约金12302.61元,合计107271.23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7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94968.62元为基数,按《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约定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