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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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 河南科诚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贷款本金1108333.5元,并自2019年4月1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罚息。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河南科诚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河南科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9元,由***、***、河南科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