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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泰兴市兴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6535号之一

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

负责人:顾某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泰兴市兴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沐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兴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82元,减半收取4141元,由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鞠绮

人民陪审员吉晓玲

人民陪审员倪春祥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楠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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