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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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泰兴市兴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6535号之一 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 负责人:顾某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泰兴市兴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沐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兴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82元,减半收取4141元,由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鞠绮 人民陪审员吉晓玲 人民陪审员倪春祥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楠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