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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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粤商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韶关旭日国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承保的粤P*****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款11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款701767.11元,共计811767.11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96.75元,由原告***、***、***、***、***负担1879.08元,被告河源粤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91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