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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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万程物流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1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947000元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50000元给原告***、***、***、***、***;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23728.98元给原告***、***、***、***、***;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977元,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663元,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6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担5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负担1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