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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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欣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 枝江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枝江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借款本金298万元及利息58875.91元,罚息103.33元及复利594.84元(截止2019年10月21日),并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29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罚息;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对被告宜昌欣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枝江市马家店团结路西段的四套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18)枝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642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宜昌欣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枝江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应清偿给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宜昌欣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枝江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16元,减半收取计15558元,由被告枝江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