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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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替其代偿的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房屋贷款本息11211.2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500元,并以11211.28元为基数,承担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