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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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爱德铝箔制品(新乡)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运千山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2696640.57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94945.1元,2019年9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律师费5400元。 三、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1/2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爱德铝箔制品(新乡)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千山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质押权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有权在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的情况下对***名下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中编号为(新开)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15号中所载明的股权,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欠款本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16元,减半收取148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58元,由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爱德铝箔制品(新乡)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千山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