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万兴达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91284.4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被冻结款项不予支付。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