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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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09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109000元; 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含伙食补助费及病历复印费)91620.17元〔(175666.84元+73.5元+7500元)×50%〕; 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5781.13元〔(174015.6元-109000元+6546.67元)×50%〕; 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误工费19670.78元(39341.56×50%); 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护理费7200元(14400元×50%); 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交通费150元(300元×50%); 十、***赔偿***鉴定费1040元。 十一、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至九项共计264422.08元(扣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第十项鉴定费1040元,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2元,由***负担1941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19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64元,由***负担3882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38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