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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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青年创业就业中心 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罚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 被告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青年创业就业中心、***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47元,减半收取13873.50元,由被告***、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青年创业就业中心、***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青年创业就业中心、***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